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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九河电子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11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16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10

 

天津市九河电子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76176989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年10月18日、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AB-2.0Mev电子加速器和DD1.0-40高频高压型电子加速器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擅自进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6年12月1日提交了《天津市九河电子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环保局拟处罚的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2006年安装并投入运行一台加速器,环境监测合格并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也定期开展日常监测及对安全连锁的检查,至目前,没有对环境及工作人员造成伤害。二、你单位称2008年为了扩大生产,又订购第二台加速器,并办理环评得到批复。但后期由于经济形势等原因,近三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将精力一直放在市场开发,忽略了加速器手续的办理。三、你单位称已意识到不足和缺陷,主动停产整改,且已达到申报验收的要求。在以后工作中,你单位将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严格管理,指定规章制度并坚决履行。恳请我局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52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九河电子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环保局拟处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