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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津市环改字[2017]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2-13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4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20000098281 

组织机代码: 59293656-5

地址: 河东区十三经路3

法定代表人:刘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0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201611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津秦客运专线新兴村220千伏牵引站电源线工程项目于20107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0]309号),该项目于20133月开工建设,20146月建成,20149月投入试运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津秦客运专线新兴村220千伏牵引站电源线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