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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2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2-24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21

 

天津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735468202G

组织机构代码:73546820-2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90

法定代表人:朱思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医用直线加速器、核医学科ECT-99mTc、数字减影机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03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0]131号),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124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技术服务合同》,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该项目未及时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市环保局于20157月对你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并要求20159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由于你院负责此相关事务人员轮岗,未能及时办理。二、你单位称20169月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对你院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尽快取得环保验收批复,你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责成专人负责此事,并于201610月正式向市辐射环境管理所申请辐射竣工验收委托,委托后多次向监测科申请做验收监测,监测科正在参与全市辐射安全大检查,无法派人为该项目做阶段性监测,直至2017118日签订该项目的监测合同。三、你单位称对该项目涉及的陈述你单位无异议,承认责任,承诺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批复,希望酌情考虑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8号)以及你单位2017124日《情况说明》和《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6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6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