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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2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23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20

天津天海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1371626X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10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30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6]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3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6]19号)以及201714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罚,责令你单位于201731日前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