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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13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6707502-1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

法定代表人:张自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1123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塘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于20115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1]056号),该项目于201211月开工建设,2014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6121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1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一、作为高速建设运营单位,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根据环评的要求,你单位把路线、排水及绿化等进行了优化设计;二、施工阶段严格控制扬尘,定点处理生活污水,废渣废料;三、对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均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做到的回收利用,取暖也不产生污染物;四、对全线的敏感点加装了声屏障;五、制定了相应的应急管理制度,成立了应急处置小组。六、在项目开通前已委托环保验收单位筹备环保验收调查工作,并开展了验收监测,声屏障安装都是按照他们指导来做的。计划在今年的一季度完成验收。七、通过此次处罚学习了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你单位对环保各项要求积极落实,并已开展验收准备工作,该项目也符合三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恳请我局处罚时,考虑上述情况,先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76号)以及2017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塘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塘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