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6]40号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00012701XA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锐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津环保许可函[2011]052号)于2011年5月通过环评审批, 2011年6月开工建设,2012年4月竣工,该项目施工期间未停止通航。2016年8月2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的使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