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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3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4-09-23 16:28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4]39号

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2000042779

组织机构代码:68474057-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福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4年5月25日提交了《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你单位称自2010年5月验收至今,运行一直稳定达标排放。二、近期出现出水超标现象,可能是进水混有其他非生活污水,目前还在排查中。三、通过与专家制定处理方案,采用出水口增加设备、加大投药量、及次氯酸钠药剂和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现已稳定达标。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你单位《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治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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