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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含指导案例)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1-31 17:39


市生环境局2023年度

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措施及成效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圆满完成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一)聚焦执法重点工作,紧盯关键领域攻坚聚焦重点工作助力减排。紧密围绕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统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研究制定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年度执法计划,部署实施16个专项执法行动,做到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全覆盖,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上级部委关注的问题全覆盖,通过找异常、溯源头、查排放,保障减排措施落实落细。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立案1791起,下达处罚决定987起,共处罚款5329.4万元四个结合攻坚关键领域。全力开展大气百日攻坚执法行动,建立“日调度、周汇总、月通报”工作机制,加大科技执法力度,采用四结合方式,即“在线监测与现场检查远近结合”“走航车与热点网格线面结合”“无人机与地面设备空地结合”“人工筛查与智能分析人机结合”,科技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全市检查帮扶涉气30286,督促整改问题7442个。高压态势开展“两打”行动。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出台两打打击危险废物和打击自动监控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建立重点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对2起涉环境犯罪案件启动挂牌督办。联合市公安局印发强化行刑衔接工作意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65次,开展联合行动48次,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42起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办理情况被全国通报表扬。跨区域执法走深走实。深化京津冀执法联动,首次建立执法互认、源头追溯、队伍联建机制,在重大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开展联合执法,共检查点位256处,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87

(二)完善制度保障体系,着力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法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修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版)》和《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内容,行政执法实现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在局官网公开,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由有形执法向无形监控转变,强化非现场差异化柔性执法,落实正面清单制度加大对名单中企业远程监控力度,减少人员登门现场检查,特别是对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强化帮扶指导贴心帮扶企业。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深入企业一线调研,为企业发展找问题、定措施,助力各类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履行执法监督职能,严格规范案件办理提高案卷质量规范案件办理。开展执法稽查以交叉互查、随机抽查方式每季度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累计评查案卷156有效提升案卷制作规范化水平,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按月调度通报各区生态环境执法情况,在新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29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用鲜活案例震慑违法行为注重群众诉求抓实信访举报。建立市、区两级留言回访制度,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举报事项件件有落实。实行有奖举报,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热情。全年共办理市便民服务专线、津云网上问政中心等渠道受理群众举报2638件。

)压紧安全生产责任,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聚焦重点领域排查安全隐患。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重点围绕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环保治理设施等重点领域、重点点位开展执法检查排隐患、补不足、降风险。累计帮扶指导重点区772次,重点企业2065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隐患数量744个,无重大隐患。围绕环境主责强化安全执法。围绕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1起,罚款45.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645万元。

)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水平提高练兵质量打造环保铁军。联合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执法大练兵活动,印发市级练兵方案,定期调度积极推动。全市总体成绩一直位列全国先进水平充实法治积累提升执法水平。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常态化开展每周一训首次建立石油、钢铁、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市级执法实战实训基地。定向开展专业技能培训,邀请国家级执法能手行业及法律专家等专业讲师授课14期,参训执法人员超4000人次。开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互派锻炼,增强市以及各区之间的业务交流,学习执法先进经验,实现执法业务能力共促进、同提升。

二、下一步工作

2024年,我局将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着力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重点开展以下执法工作:

(一)统筹抓好各项执法任务落实结合生态环境部执法工作要点,统筹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细化各项执法指标明确市、区执法任务,采取全市调度和通报等形式,督促压实各区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区执法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全市执法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领域执法专项。组织七大领域执法任务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大气环境执法、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和危废违法犯罪等重点领域执法专项,查办一批“双打”典型案例。持续加强重点区域大气监督帮扶问题整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持续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安全执法工作。

   (三)强化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针对部分区执法能力弱的问题,推动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组织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多层次法律法规、在线监测和先进执法装备使用等内容培训,利用实训基地组织多元化执法实战比武活动,持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2024131

(此件主动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案例1

行政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地毯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市某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二、简要案情

2023329日,根据分析掌握的违法行为线索,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地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是我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为降低废水治理成本,擅自改变原有废水处理工艺,停止生物菌群培养,通过非法添加药剂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废水。经现场比对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为103 mg/L时,自动监测设施测定的相关数值仅为10 mg/L,测定结果严重偏离真实排放数据。该单位通过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四、处理决定

20234月,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调取36项证据材料,本案中关键性证据材料主要有:第一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监测报告、该单位环评文件等,证明多次检查期间该单位现场实际情况、该单位废水处置情况及现场执法监测情况。第二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执法监测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专家论证意见、“COD降解剂购买记录等,证明该单位使用“COD降解剂后对于在线监测数据结果的影响,本次执法过程中执法监测的结果及经第三方鉴定后出具的专家论证结论。本案证据材料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单位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经审查本案证据材料,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中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本案中该单位购买品名为“COD降解剂(外包装为污水处理剂字样)的化学药剂添加至加药系统脱色罐内,导致该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实时显示化学需氧量(COD)数值为10 mg/L左右,同时停用脱色处理后序超滤膜和活性炭过滤系统后,由反应沉淀池直接将废水引至总排口前端蓄水池后排放,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先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2023年天津市生态环境系统两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移送司法机关的典型案件。多部门联合出击,执法过程中密切与公安机关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不断强化行刑衔接效能,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案例2

行政机关: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河东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河东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简要案情

2023519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河东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3月正式营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第108项的规定,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应当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单位未填报且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开展经营活动。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处理决定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0236月,河东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调取证据材料11项。本案关键性证据共有2组,主要为:该单位《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及《情况说明》、执法人员于2023519日现场检查和522日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单位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通过审核本案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提供依法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3522日该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执法〔2020120号)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的情形。

六、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虑首次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执法〔2020120号)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严格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案例3

行政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二、简要案情

202343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检测公司受委托向公司提供废气的流速、烟气温度、含氧量、烟气湿度检测服务,并于20233月向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检测公司部分员工未参与监测但在报告中签字,擅自挪用P1排气筒的采样样品对P2排气筒进行分析。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四、处理决定

20237月经集体审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关键性证据共有3组,主要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检项目委托协议》《委托检测协议书》、20233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公司监控录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26的规定,应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经集体审议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724日对该单位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六、典型意义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线索摸排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注重线索的排查,通过调取企业留存的检测报告等方式进行摸排取证,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固定证据不断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管队伍建设力度联合建立行政+专家+执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管队伍,不断加强环境检测弄虚作假问题分析、研讨、培训,强力整顿我市第三方环境检测领域市场秩序,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


案例4

行政机关: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某医疗机构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二、简要案情

20234月,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氨氮水质分析仪右侧平台上发现一个盛有不明液体的灰黑色瓶体,该瓶体与氨氮水质分析仪水样入口通过管线相连,初步判断该单位涉嫌使用达标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连接至氨氮水质分析仪。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提取水样监测,第一时间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该医院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人员涉嫌通过私接水样实现自动监控数据达标。该医疗机构被列为2023年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已联网并通过验收。结合现场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总排口水质氨氮数据超过国家及我市相关排放标准,私接水样氨氮数值与同时段在线监控数据吻合,判定该单位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四、处理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已对涉案人员立案查处,同时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据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文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已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红桥区生态环境局调取以下关键性证据材料,主要为:执法人员于2023424日、54日现场检查和425日、426日、54日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该医疗机构的视频监控录像、该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废水检测报告》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医疗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经初审本案证据材料,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中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本案中该医疗机构通过更换在线监测系统取水水样,严重影响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六、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群众监督手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充分研究举报线索,抽丝剥茧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出击固定违法证据,迅速采取措施,现场进行水质取样比对监测,从而较为清晰的理清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为公安机关后续案件查办工作提供良好基础。迅速高效的锁定关键性证据的办案模式,对类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力协作,有效联动,形成行刑无缝衔接、涉案材料移交畅通、案件快侦快破的办案机制。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技术、能力优势,将联动机制转化为执法效能,形成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5

行政机关: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

一、案例名称

天津市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二、简要案情

20238月,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院内存放有127块废铅蓄电池,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收集、拆解工作,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拆解后将废铅蓄电池中的废液倾倒于院内排水沟中。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铅蓄电池和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经监测,排水沟内土壤中铅含量为1.5×105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污染物铅第一类用地规定的管制值(800 mg/kg186.5倍,已对土壤造成污染。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四、处理决定

20234月,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法院已进行判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8个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本案中关键性证据材料主要有:第一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称重单等,证明废铅蓄电池的来源、拆解的过程、地点、拆解后的去向及现场发现废铅蓄电池的重量。第二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检测报告、属地村下水管网证明等,证明当事人指认倾倒拆解后废铅蓄电池中废液的地点,土壤中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污染物铅第一类用地规定的管制值(800 mg/kg186.5倍,且排除管道内其他污水的干扰。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加工点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经审查本案证据材料,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中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先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六、典型意义

该案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制定和实施专案查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专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多次召开案情研讨会,对布控方案、取证要点、采样监测、法律适用、移送等方面开展周密分析、部署。严查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规范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市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做好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设置以案释法专栏,及时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执法效能提速提质,切实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该案在保障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破解执法难点重点问题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新举措,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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