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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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23273MB16723273/2020-032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车〔2020〕10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现将《天津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局    

                           202012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有关要求,在天津市辖区内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车辆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转入业务以及车用燃油监管,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天津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范围及时间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加强组织推动。起草我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印发实施,并牵头做好宣传工作。继续运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网上办理系统,为拟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我市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出具环保确认单,作为后续办理业务的凭证,并将车辆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对不满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环保确认单,且不再向公安交管部门推送车辆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窗口,负责政策咨询等事项。(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管理。符合在我市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要求的车辆,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排放标准确认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三)严把新车销售环节管控和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新车销售监管,确保销售符合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持续做好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对流通领域车用柴油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四)做好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工作。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供应,保障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责任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及时调度、会商,随时掌握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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