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8]39号)
索   引  号 :
000125575/2018-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8]3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9

 

天津市鑫益昌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284577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毕玉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01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经查,你单位主要进行金属结构制造、加工、安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侧裸露土地上有一桶废机油,油桶内部分废机油逸出,撒漏到裸露土地上,该土地未采取任何防渗露措施,造成废机油流失和渗漏。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121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递交了《申辩书》。你单位在《申辩书》中称“此桶废机油为工地施工用机油,工地停工阶段暂存于单位院内,因工地暂存于我单位的施工材料很多,我单位并不知道此桶废机油的存在。现已责令土建人员将该桶废机油及时处理,同时我方已经将泄露的机油和污染土壤进行处理。以上情况为我单位疏忽所致,绝非有意为之。我方对用机油的设备设置了机油回收池,也配备了危险废物存储室,我方产的废机油都由合佳威立雅妥善处理。望贵局酌情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67号)以及 2018112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1210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