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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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41号 )
索   引  号 :
000125575/2018-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8]4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41

 

天津市宏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2223282E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翟家甸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812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主要从事染料中间体生产,主要原料为二萘酚、液氨、氯磺酸、邻硝基乙苯、浓硫酸等,磺化吐氏酸生产车间、芥酸生产车间、吐氏酸生产车间分别建有酸雾吸收装置,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车间处理后排入双林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09mg/L、氨氮浓度为96.6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中三级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0mg/L和氨氮35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2-1811043-1号)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121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于20181126日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申辩意见中称“停止污水排放、立即取样监测、询问当班操作人员积极查找超标原因。最终调查原因如下: 2018117日现场取样时,公司环保负责人发现污水排放池液位较低,排污泵安装有液位联锁装置,液位较低时不能正常启动。为不影响取样,便通知操作工将萃取处理后的污水打入污水排放池。因操作人员大意,未核对操作记录误将未进行二次萃取的废水打入污水排放池。最终造成污水排放池内COD、氨氮检测数值超标。 整改措施: 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已安排专人对一级萃取、二级萃取、污水总排放池定时进行取样检测,并断开级萃取后污水罐与排放池的连接,增加检测点,杜绝未处理合格后的污水进入污水排放池”。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65号)以及 2018112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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