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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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4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4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9

 

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0314819X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恒祥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丕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2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经理确认,单位在2018年购买两台射线装置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其中一台射线装置(型号:XYD-225 13/2.8)放置于1号车间;另一台射线装置(型号:CMH-G225ZA-A)放置于2号车间内,用于螺旋管探伤使用至今。单位现有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探伤工作的辐射工作人员4单位未按规定对上述4单位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探伤工作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瑞杰钢管有限公司探伤工作人员信息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2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2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于202022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公司于219日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紧急联系相关培训机构,想尽快对4X射线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另外公司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计划增加若干名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通过咨询业内专业的培训老师得知,现在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是近期一个月之内没有相应的考核,什么时候开展考核现在没有确切的时间。受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有一名从事X射线操作的外地职工不能返厂复工,只能等疫情防控解除后才能回厂工作,所以本员工只能在家自己网上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即使近期有了考核的消息他也不能参加。由于上述原因,对四名等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在一个月内不能完成,同时若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与个人剂量监测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建立相关联,则个人剂量监测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建立在三个月内也不能完成,恳请领导延长对本公司几项内容责改的完成期限。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8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2.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331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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