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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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成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4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0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4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0

 

天津成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5904362W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中塘路222

法定代表人:魏成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2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天津成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年产万吨压力容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载明单位焊接过程产生焊接烟尘,要求单位配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后在室内排放。单位3台氩弧焊和1台电焊机正在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氩弧焊和1台电焊机作业场所周边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另1台氩弧焊周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未通电。厂房部分大门处于打开状态,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成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年产万吨重型压力容器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2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2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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