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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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中冠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2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8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2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23

 

天津中冠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XG07B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管委会大楼117-4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号车间3号、4号硫化罐正在进行硫化作业,3号、4号硫化罐硫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从硫化罐上方集气罩侧边溢出,该车间4个车间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未密闭;该车间配套的紫外催化氧化装置正在运行,该装置中配有63组紫外灯管,其中42组灯管处于不亮状态。硫化过程中产生VOCs、非甲烷总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1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贵局提出的以上问题,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问题分析,发现:因硫化车间的环保设施完全按照环评报告进行安装运行的,虽然设有集气罩收集、软帘围护,但还是未能全部收集。这种处理工艺虽然符合环评报告,但可能由于输送管道过长造成废气不能及时排入处理设施中,造成侧溢。车间操作人员对环保认识不到位,出入不能及时将大门关闭;车间配套装置中紫外灯管63组,42组处于不亮状态,是因为当时电路控制柜接触器跳闸未吸合造成断路。

2.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虽然我公司对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设有专人负责,并且处理设备全部装有监控设施,对环保设施实时监控,备有巡检记录。但是,电器控制柜中接触器跳闸未吸合造成断路,确系突发事件。当天在环保局检查工作人员未离开我公司时,经过维修设备已经正常运转。

3.对于存在的问题,我司整改措施如下:11031日公司召开全体员工现场会,号召全体员工提高环保意识,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做好日常门窗密闭。(2)关于废气外溢,我司通过反复实验比对,确保废气处理的更加实效环保,投资1万元购置轴流风机靠本身拉动的力量,能够把废气及时送到废气处理设施中。(3)关于紫外灯管,这次当时部分未亮,虽然是一个巧合问题,是线路出现故障,但也存在个别少量未亮。我司已购置了多组灯管,电源等紫外灯管配套装置,进行维修更换,至今未发现不亮现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22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6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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