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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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 津市环罚字〔2020〕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7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

 

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90104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万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田龙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固化工序正在生产,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净化器内的全部灯管正常发光,但是风机未运行;

2.车间大门及多个窗户处于打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和《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是一个小型股份制企业,主要进行对外喷涂加工,由于市场不景气、生产经营惨淡、订单太少、职工工资上涨、使得企业经营困难,最近几年国家要求环境治理,我厂积极响应,为达到环境要求我厂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并达到了行业的生产要求。我厂自20168月份投资50万元将天然气管道引到厂内对喷涂产品进行加热固化,替代了原来用煤加热的工序,解决了烧煤对空气污染的严重问题。因为由烧煤加热改为天然气加热喷涂流水线必须进行改造,我厂又投入40万元进行改造。2017年我厂又投入了50万元购进了6台布袋除尘器2台光氧净化器以达到环境治理的要求。在20191010日,贵局领导来我厂进行检查,发现以下两个问题:1.生产车间窗户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到的含有机挥发性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我厂应当在生产当中将窗户关闭,事实是这样的:我厂在生产车间内上件区以内加装了防护板墙,用来阻止烘烤区内产生的废气进入大气,使职工可以在炎热的夏天将窗户打开,在局部空间己经做到了密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未规定是密闭车间,所以密闭空间并不直接等同于密闭车间,贵局认为我厂窗户开启违反上述规定,我公司认为有对法条扩大解释之嫌疑。另外目前环保、安全和消防执法冲突严重,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我厂不得密闭车间,贵局却要求我厂对车间进行密闭,如万一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谁来负?如果贵局认为我厂未密闭车间属于违法,那是不是会承担我厂因密闭车间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2.检查时发现环保设备风机未开启但UV灯管己开启,事情事实是:我厂已设置了专人负责生产前将环保设备全部开启(不知什么原因职工将UV灯管开启了风机却未开启,事后我厂对负责开启环保设备的职工进行调查,他说设备已全部开启了不知什么原因它自动关闭了,经电工检查发现,风机空开接触不良造成有时自动断电。检查后我厂及时更换了空开现已正常工作,(风机开启一天只消耗十几度电,省不了多少费用),如我公司真是蓄意违反相关规定,那不会只开启环保设备而不开启风机,对于我厂因工人疏忽,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行为,恳请贵局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我厂做出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处理。恳求领导原谅我厂第一次犯的错误,我厂保证从今以后绝对不会出现类似问题,望领导在处罚上结合实际情况,从轻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1216日提交的《陈述意见》等证据为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0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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