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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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普晨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0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0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09

 

天津市普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97782014

地址:北辰区双口镇河头村(西南巷9号)

法定代表人:陈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单位1#挤压车间正在生产,1#、2#、3#、4#、5#、7#、8#共计7台型材挤出机正在运行,车间内多个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相连。

2.单位挤压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离子光氧催化设备(型号:TZ-UV)电源线没有连接,设备内部核心部件的52组紫外线灯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于2019103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2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车间内多个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相连,是因为窗户损没有及时修理,当天已修理完半

2.挤压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离子光氧催化设备电源没有连接,内部核心部件的52组紫外线灯管不亮问题,我单位的离子光氧催化设备总电源线是接好的也是运行的,是因为检查的前天晚上下的雨,灯管线路受潮漏电,打开之后,离子光氧催化设备总电源跳闸,才把灯管的电源线拆掉,运行离子光氧催化设备临时性停产,当天下午光源安装单位来人修理完成并调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03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37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128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听证会处理意见: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六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17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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