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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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9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1

 

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8269244P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慧科路2

法定代表人:郭成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钎焊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4#车间内南侧钎焊工序生产线的钎焊炉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二次燃烧炉)正在运行,该车间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和201952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WJC-20190522-014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016日向我局提交《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辩陈述材料》。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20199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公司进行了检,发现4#车间部门窗户处于敞开状态。我公司对此事非常重视,特做如下陈述:经调查当晚有个别员工感觉有些闷热打开了车间窗户透气,针对这一问题已对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期加强管理。我公司多年来一直纪守法诚信经营,汽车暖风散热产品连续十年全国第一,是天津市优秀小巨人企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近3年销售总额13.5亿元,纳税总额8000多万元。目前正在筹备上市,行政处罚对于上市审核属于一票否决项。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天津市政府推出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系列政策,贵局也提出了一些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帮扶,这些举措受到了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欢迎,对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意义重大。综上,恳请贵局对我公司免于处罚,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在市区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支持下实现经济、环保双发展,共建美丽天津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3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单位20191016提交的《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辩陈述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你单位被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仅涉及部分窗户未关闭,情节轻微。同时,你单位在检查后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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