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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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博书雅彩印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8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8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3

 

天津博书雅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5265110Y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津赤路802

法定代表人:刘振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有一本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日期从20184月开始,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间中的蓝色废油墨包装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类)共52个、黑色废油墨包装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类)共92个、白色废洗车水包装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类)共103个,未在危险废物台账中记录。经调查,201931日后,你单位产生白色废洗车水包装桶约50个,蓝色废油墨包装桶、黑色废油墨包装桶约50个。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8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1015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整改材料,经研究,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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