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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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柯罗贝格家具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6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6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69号

天津市柯罗贝格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PLT930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莲花工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程海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有一个危险废物储存库,库内约存有一百多个20L的废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类危险废物)。经调查,你单位自2019年4月开始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类危险废物)均存放在危险废物储存库内,未填写危险废物台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整改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1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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