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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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力拓钢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6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6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60

 

天津市力拓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81235495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黄俊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四车间内东侧大门旁设置有废铁箱,废铁箱内临时存有6个废油墨桶(桶上标识为天女牌,印铁油墨,孔蓝墨,净含量2kg)及废铁、废链条、废饮料瓶等。其中废油墨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41-49)危险废物。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9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整改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02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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