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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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58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9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5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58

 

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19000K

地址: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港实街333

法定代表人:潘先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车间二喷粉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水喷淋+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其中紫外光催化氧化装置共有20组紫外灯管,每组2根,共40根紫外灯管,全部处于不亮状态。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99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位于2019920日提交了《关于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减少环保处罚额度的申请》,你单位称:“我公司对我们工作的疏忽造成的后果深表歉疚,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但由于制造业的回款艰难,我司资金运转十分困难,欠账一百五十多万,都是靠借钱来给工人发工资,四万元的罚款对于举步维艰的我们来说,显得尤为巨大,所以申请贵局减半处罚,望贵局体谅小微民企生存的艰难。我们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环保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环保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0号)、20199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减少环保处罚额度的申请》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关于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减少环保处罚额度的申请》中提出的申请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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