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清阳善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5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5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56

天津清阳善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2884XD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高营路70

法定代表人:KANG KYUNGOK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汽车塑料部件和手机塑料部件项目20135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3621日取得《津南区环保局审批意见》(津南环保批表[2013]59号),20136月开工建设,该项目自20139月正式投产后至今未向津南区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查,该项目直接负责人为:KANG KYUN***(护照:M3544****)。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津南区环保局审批意见》(津南环保批表[2013]59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擅自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44号、45号),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上述文件于2019830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于20198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9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20号、21号),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员、记录员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我局于2019925日在我局机关楼四楼第三会议室公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一、虽然我公司未进行验收,但是1、我公司不属于淘汰工艺;2、项目生产所产生的废气达标;3、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用水不外排;4、噪声已达标排放;5、固体废物历来全部回用;6、生活垃圾交环卫负责清运;7、公司也与合佳威立雅签订了废物处理合同,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给合佳威立雅处理;8、建厂以来没有发生或污染事件,也没有被投诉,我公司项目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我公司未验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139月至今生产经营已达6年之久,而20159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15]1426号函转发了《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妥善解决未批先建、批件不符、未验先投等历史遗留问题,《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该工作方案第四条规定,将20151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违规项目作为清理对象,实事求是的有序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照《环保法》第60条规定处理,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报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201511日以后生产的违规项目按照《环保法》第61条处理,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我公司认为贵局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服务发展的理念。我公司20139月正式投产,属于201511目前投产企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我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理应先责令我公司先行整改,拒不整改再给与处罚,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44号、45号)、20198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9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2019925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但对于你单位提出的申诉材料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日)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汽车塑料部件和手机塑料部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生产。相关整改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02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