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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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津南后营加油站津市环罚字〔2019〕6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9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6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63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津南后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4981612L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后营村口

负责人:陈志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营业,3个汽油泵岛及其配套的油气回收装置均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1号加油机的2#4#5#加油枪,3号加油机的11#12#加油枪,4号加油机的15#16#19#加油枪共计8个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YG9000021900025)显示,1号加油机的2#4#5#加油枪,4号加油机的16#加油枪气液比结果分别为:1.461.321.331.44,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4.3.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YG9000021900025)和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9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4号)、201991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整改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02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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