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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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清阳善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5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9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5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57

 

天津清阳善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2884XD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高营路70

法定代表人:KANG KYUNGOK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3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房内共有13台注塑机,编号1#2#6#8#12#15#6台注塑机正在生产。全部注塑机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期间,厂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上述文件于2019828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于2019830日提出听证申请。20199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2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员、记录员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我局于2019925日在我局机关楼四楼第三会议室公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一、公司2013年建设时严格按照要求编写了环评报告,经过津南区环保局批复,报告明确指出非甲烷总烃可以作为无组织排放,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二、项目不是规定淘汰的项目,对于环境污染小,只是有一些挥发性的非甲烷总烃外排。三、新《环保法》规定后,我们应当安装环保设施,但是这属于新旧法交替中出现的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2019815日,已经把VOCs的环保设施安装完毕。我们要去先整改不合格后再处罚。对于本次的无环保设施的处罚,我公司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41号)、20198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830日你单位《听证申请书》、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22号)、你单位《听证会申诉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2019925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整改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02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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