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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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3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3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0

 

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2331X1

地址: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健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制家具加工,涂饰(喷漆)车间正在进行喷漆,配套的水幕净化设备正在运行。涂饰(喷漆)车间大门、侧门及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9819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并在《申辩书》中申辩称:一、喷漆车间没有正常作业,只是修不良品的产品,喷漆车间通往室外环境的大门并没有敞开,是车间内部(两车间中间)通往卫生间的内部侧门及两个窗户处于半敞开状态。二、喷漆车间内部侧门没有通往室外环境,是两个生产车间中间内部的消防疏散通道以及员工去往卫生间必走的侧门,这个侧门外面还有一层小门,所以气流不会流到室外环境。三、车间大门上都有贴随手关门、上班期间门窗严禁开启等标识。四、我公司整体车间属于负压,气流方向由外向内流动,污染物不会向外排放。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已达到环保检查整改要求,希望贵局免除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7号)、20198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2019819日向我局提交的《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形,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916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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