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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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2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6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2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27

 

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1361313C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杜宝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宇彩板高端涂镀板材项目于201836日取得《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新宇彩板高端涂镀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8003号)。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写明在南侧厂界靠近警官学院一侧,设置100m长的隔声屏障。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建设隔声屏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新宇彩板高端涂镀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8003号)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9号)、20198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鉴于你单位整体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且目前正在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经对你单位现场进行噪声监测,噪声未超标,故本案予以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11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1911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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