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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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2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保应[2017]24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时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环保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启动、调整、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预警、应急、督查等工作,及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 组织机构
   3.1领导机构
   成立天津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局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局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应急中心,局指挥部成员由局办公室、大气处、机动车处、宣教处、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宣教中心、环科院、检控中心组成。
   3.2局指挥部办公室各组成部门及责任分工
  (1)应急中心:负责应急局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修编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的材料收集、汇总编报及报送工作;负责通过传真、短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包括启动、调整、终止);会同市工信委组织我市重点工业企业编制保障方案;配合市新闻办做好预警启动、调整、终止发布工作;会同局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会同局办公室在市环保局政务网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栏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大气处:负责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应急中心做好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的材料收集工作;配合应急中心做好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保障方案的编制工作;会同应急中心、监测中心做好我市工业源、扬尘源等涉及大气污染源清单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定期动态更新;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我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3)机动车处:负责协调、组织机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工作的落实。
  (4)局办公室:负责对报市政府的材料进行文字审修;配合应急中心在市环保局政务网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栏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5)监测中心: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向应急中心提供《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配合监察总队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配合应急中心做好我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相关工作。
  (6)监察总队:负责重污染期间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工业企业进行执法抽查、检查;负责组织对错峰生产企业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7)宣教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报告我市蓝色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启动情况,并按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告知我市新闻媒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和健康防护常识的宣传。
  (8)宣教中心:负责在我局政务“两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过我局政务“两微”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预案和健康防护常识的宣传。
  (9)环科院:配合应急中心做好我市工业源、扬尘源等清单统计工作;负责III、Ⅱ、I级级响应的后评估工作。
  (10)检控中心:组织各区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期间加大对超标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4 预报会商
   当预报的AQI数值出现符合《预案》规定的启动IV级响应条件时,监测中心将《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送应急中心。
   当预报的AQI数值出现符合《预案》规定的启动、调整、终止III、Ⅱ、I级响应条件时,监测中心将《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送应急中心,应急中心组织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开展预警会商。专家组根据预报结果进行会商研判,确认预警后形成《天津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会商意见》,送应急中心。
   5 预警的发布
   5.1蓝色预警的发布
   当收到《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时,应急中心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主任报告,建议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审批模版见附件),应急中心组织局办公室、宣教处、监测中心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1)局办公室配合应急中心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栏目)、宣教中心通过市环保局政务“两微”、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GIS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
   (2)应急中心通过市气象局手机短信平台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5.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
   当收到《天津市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会商意见》时,应急中心应及时编写《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请示》(含启动应急响应通知代拟稿和新闻通稿,以下简称《请示》),并送局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请示》经审定后,由应急中心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需召开重污染天气协调会议时,应急中心会同局办公室做好相关的会议协调、联络工作。预警信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1)应急中心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代市政府向15个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通稿;协调市政府机要处向16个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应急中心通过市气象局手机短信平台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3)局办公室配合应急中心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宣教中心通过市环保局政务“两微”、监测中心通过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GIS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息的审批和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6 Ⅲ、Ⅱ、Ⅰ级响应的监督检查、新闻报道及信息编报
   (1)监察总队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一般工业企业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2)大气处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并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中心。
   (3)宣教处、宣教中心配合市政府新闻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密切追踪舆情。
   (4)检控中心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期间加大对超标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5)应急中心每日收集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报送的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编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快报”,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并抄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将各工作情况每日17:00点前报送至应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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