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1〕85号
津环固转〔2021〕85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利用的复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台环固函〔2021〕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产生的1000吨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900-044-49)、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产生的3000吨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900-044-49)转移至天津仁新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利用。
以上两家企业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2021年3月18日
(联系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袁海晨
联系电话:022-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