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首页  >  业务工作  >  规划计划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3-11-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2.3指挥部督查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职责

2.4.1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并制定监测预警应急保障预案。

(2)市应急办: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区县、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垃圾焚烧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4)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5)市教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4.2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三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3)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一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负责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本市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在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Ⅲ级(黄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18个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二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各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和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预警信息、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通知广大手机用户。

三是由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本市各新闻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3.3预警措施

3.3.1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3.2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应急指挥部及时对预警等级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Ⅱ级(橙色)或Ⅰ级(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响应措施

4.3.1Ⅲ级响应措施

4.3.1.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中心城区以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1次。

(4)按照“黄标车”限行区域,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每日限行一组(两个)尾号,载货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7)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8)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1.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Ⅱ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中心城区以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水洗作业。

(4)按照“黄标车”限行区域,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载货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7)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8)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部门、区县、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预案演练

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